20世纪西方学者的民主理论评析
作者:辛向阳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对于20世纪西方学者的民主理论,从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看法。对于民主更是如此,我们国内有的研究者把民主界定为普选,提出“民主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谁执政要由选民决定,而不是执政者自我决定,而且这种决定要用一种制度性的程序来加以保障。如果执政者是由选民挑选和决定的,那么就是民主。如果执政者不是由选民挑选和决定的,而是由执政者自我决定的,也就是凭借武力等实力自己决定自己执政,那么无论是他们声称自己代表天命,还是声称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都不是民主。”[①]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甚至不是一些严谨的西方学者的观点。安东尼·阿伯拉斯特在《民主》一书中讲:“对民主的检验就是‘一个由人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政府’这样一个事实吗?当希特勒于1933年成为德国政府总理时,他就是作为获得多数票党的党魁在德意志国会大选中通过正常的宪法程序当选的。纳粹党赢得了43.9%的选票——和不列颠的在玛格丽特·撒切尔领导下的保守党于1983年和1987年赢得的选票数几乎一致,也和不列颠的工党在1997年和2001年获得选票数几乎一致。在不列颠,几乎没人置疑只得到低于半数总选票的政府的合法性。因此希特勒有民主权利在1933年3月之后统治德国,然而没有人愿意把德意志第三帝国描述为民主国家。”[②]由此可以看出,要想对西方20世纪民主理论有一个科学、清晰的认识,必须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站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立场上。
一、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20世纪西方学者的民主理论首先要弄清楚民主的概念与基本含义
由于自身阶级利益的需要,民主这个概念被西方学者搞得混乱不堪,奥维尔曾经描述讲:“民主一类词语不仅没有公认的定义,甚至建立这种定义的努力也会遭到各方的抵抗……任何政体的捍卫者都声称他所捍卫的是民主政体,深恐一旦民主同任何一种意义挂钩,便有可能使他们无法再去利用它。”[③]的确,西方学者对民主下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海伦·海明威·本顿出版社1974年出版的《英国百科辞典》对民主的解释是:字面上的意思是人民当家作主,但现代使用这个概念时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含义:①由全体人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通常被称作是直接民主;②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由他们选举并向他们负责的代表行命名政治决定权的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或议会民主;③在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某些个人或集体权利(如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为目的的宪法约束范围内,行使多数人权力的政府形式称为自由民主或立宪民主;④任何一种旨在缩小社会经济差别(特别是由于私人财产分配不均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差别)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日本大百科全书》则认为民主本来是一个与政治制度有关的术语,但也被用来表达思想、主义或主张,而且通过这个术词还有发现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价值意识(如平等、独立等意识)的特征。《科利尔百科全书》讲:“民主对于古希腊人来讲意味着‘人民的统治’,正如它今天的含义。民主最简短的定义是阿伯拉罕·林肯在1863年在葛底斯堡演说中讲的‘民有、民治、民享’。”
美国学者卡尔·科恩在1971年出版的《论民主》一书中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基本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利益和行为的决策过程。”[④]由此,科恩认为,民主过程就是一种参与的行为,民主是一种做事的方式和方法。科恩还列举了三种关于民主的定义:民主是社会主要势力大致保持平衡的体制;或,民主是一种领导人必须争取成员的支持的体制;或者民主是宪法对基本自由的保障确能付诸实行的一种体制。[⑤]罗伯特·达尔在1999年出版的《论民主》一书认为,民主就是设计一套规则和原则、一部宪法,规定社团的决策方式,“宪法必须符合一项基本的原则:宪法对待它的成员,应当把他们当做具有同等资格参与决策过程,制定社团未来政策的平等个体;所有成员,无论他们在其他事务上怎样,但在社团的管理上,应该看做政治上是平等的。”[⑥]
尽管西方学者对民主概念的界定千差万别,但从根本上讲,他们都承认“民主是人民的统治”这一基本含义。如牛津克莱兰顿出版社1966年英文第二版《牛津大词典》指出民主是“人民的统治;在民主制下,主权、最高权力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而且这一权力或由人民自己直接行使,或者由人民选出官员代表自己行施。在现代的用法中,民主经常被模糊地表示一种社会状态,在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拥有平等的权利,没有世袭的等级制和专横的特权。”科恩也曾指出:“民主即民治,这是大多数词典所采用的,而且很可能是普遍为人们所能接受的定义。”[⑦]但西方学者抽象地而不是用阶级分析的观点看待“人民”和“统治”这两个概念,把资本的统治说成是“人民的统治”。例如,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一书中对于人民的概念归纳了六种解释:1.人民字面上的含义是每一个人;2.人民意味着一个不确定的大部分人,一个庞大的许多人;3.人民意味着较低的阶层;4.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有机整体;5.人民是绝对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6.人民是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这六种解释都脱离了阶级性的分析,人民因而成了一个很空洞的“每一个人、大部分人、大多数人”。萨托利认为,“但是政体规模越大,人民这一概念就越是难以用来指一个具体的共同体,它更多地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虚构,或者一个高度抽象的建构,……今天的‘人民’代表一个无定形的集合体……”[⑧]“人民”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特有的词汇,也是西方意识形态力图消解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内容。在资本主义的概念中缺乏人民的概念,缺乏人民群众的真正地位,而只有法律名义和形式上的公民、民众等,在资本主义那里人民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而也就只有抽象的个体和个体崇拜。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民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概念,而是一个科学的阶级概念。什么是“人民”,毛泽东同志在1949年6月30日所写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作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⑨]在1957年2月27日所写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也集中地全面地论述了“人民”的概念。毛泽东同志讲:“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在1979年6月15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说:“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已经大大加强,我国农民已经是有二十多年历史的集体农民。工农联盟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基础上更加巩固和发展。我国广大的知识分子,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老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工作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⑩]这个统一战线内部的成员都是人民,工人和农民是人民最主要组成部分。进入新世纪,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12月4日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已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11]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打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12]
只有弄清楚了人民的科学内涵,对于民主才能有一个科学的界定。西方学者离开了对人民概念的本质的界定,得出的结论就是人民的统治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科恩指出:“从这一重要意义来看,虽然一部分人民可以统治另一部分人民,但人民是不能统治他们自己的。”科恩引用了约翰·斯图亚特·米尔在1859年写的一段话:“现在认为‘自治’及‘人民有权自己管理自己’这样的词语与真实情况不符。”他接着说:“几乎一个世纪以后,沃尔特·李普曼把这一说法更具体化了。他说:‘人民……不能管理政府。他们自己不能执行管理。’……格莱斯通说得更妙,他说:‘严格地说,可以构成一个民族的那么多人民从来就没有自己管理过自己。’”[13]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不仅能够自己管理自己,而且能够不断以民主制度来推动自己创造力的发挥。马克思讲:“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4]马克思称赞巴黎公社就是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讲:“‘民主的’这个词,在德语里的意思是‘人民当权的’。”[15]
二、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20世纪西方学者的民主理论要破除“西方中心论”的思想
大部分西方学者都把古希腊看作是民主的唯一渊泉,而把东方国家看作是专制主义的薮渊。《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就称民主的发源地(包括民主一词的词源和民主实体的起源)是古希腊,它说:“民主制起源于古希腊的某些城邦。现代民主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世纪欧洲的观念和制度形成的。”美国的富兰克尔在《标准学生百科全书》中讲:“民主是一种由人民对公共事务做出最终决策的政府制度。民主一词源于希腊语,意即人民的统治。”《哥伦比亚大百科全书》也说:“民主发源于古希腊,它用来表达一种由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政府形式。”阿伯拉斯特在《民主》一书中指出:“西方世界一直习于以民主为傲。长期认为民主已存在于世界的西方。(福山在他的书中的一章里把大不列颠、美国和其他几个国家看做是早在1848年就已是‘自由国家’,即便那时大不列颠和美国有一半多的人口处于无投票权状况,而且在美国奴隶制依然没有取消。)”[16]他们在颂扬西方民主传统的同时,极力攻击东方社会从来没有任何民主传统,东方社会只有专制主义的传统。果真如此吗?
事实并非如此。西方人的这一看法一是表明他们并不真正了解东方社会的历史;二是表明他们在用西方中心主义的观点看待民主,把西方民主模式、价值观念作为衡量其他社会的标准,从而把没有古希腊式民主的政体一律斥之为独裁和专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要想正确地评价民主的起源和发展,必须抛弃非历史的倾向和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必须了解历史的发展进程。列宁曾经在1919年7月11日的一次演说中指出:“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致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7]按照这一思想,我们就要考察民主这一概念及民主实体的发展问题。
实际上,从民主一词的最早使用与民主实体组织的起源、民主思想的最先论述来看,它们均不是源于古希腊,而是起源于东方。就词源来看,我国远在公元前11世纪左右就开始使用“民主”一词,《尚书·多方》中就有周公的话说:“天惟时求民主”,大意是讲上天在适当的时候会为民求主的;《尚书·多方》又载:“乃惟成汤克以尔多简代夏作民主”,其意是说只有成汤采纳众议代替夏舜作人民的统治者。这里虽然没有“人民权力”的含义,但民主一词的使用至少比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公元前484—452年)在《历史》一书中使用民主一词早了6到7个世纪。
从对民主思想的论述方面看,中国也不晚于古希腊时代。如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充满了生机勃勃的民主精神。当时的史学家有王权衰落,处士、庶民参政、议政的记载,这种百家争鸣的民主环境孕育了民主精神。当时有许多思想家提出了关于民主的最朴素的成份——民本思想。《孟子·尽心,下》鲜明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春秋后期,郑国有些人聚集在学校等公共场合议论批评时政,有人建议关闭学校,郑相子产反对说:“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子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这些都表明在有些方面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民本思想包含了民主的成份。
从民主实体组织的起源看,民主最早发生在东方社会中。原始民主制最为典型的是我们中国。我们的祖先在不同地区先后进行了最初的、漫长的直接民主的勇敢探索。《尚书·尧典》所记述的我国原始社会——尧舜时代,已是充分发展的原始民主,史称“军事民主制”。在文献记载,尧为部落联盟领袖,在他年老时,选择舜为继承人,征得四岳十二牧会议(即部落首领会议)同意,尧传位给舜。后来,舜让位给禹,也是得到四岳十二牧同意后实现的。这种“禅让”是中国原始社会末期民主制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且据载黄帝时期就曾“立明台之议”,尧时有“衢室之间”,广开言路。《淮南子·主木训》等古书还记载:“唐尧和虞舜,为了方便人民进谏,曾于交通要道竖立木牌,让人们在上面刻写谏言。《管子·桓公问》一文中有一个“啧室之议”的故事:一天,桓公问管仲说:“我想永远拥有天下,不使天下灭亡,能办到吗?”管仲回答说:“要做到国家永远不衰败,做君主的就不能凭个人的好恶损害公正原则,要调查了解百姓讨厌什么,以便自身为戒。要做到这一点,仅凭帝王一时冲动,一时招贤纳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种机构,建立一种制度。”管仲引经据典,追溯历史,对桓公讲:“先祖黄帝建立明台的咨询制度,就是为了搜集贤士意见;尧实行衢室的询问制度,也是为了听取群众呼声;舜有进谏的旌旗,君主才不受蒙蔽;禹把谏鼓立在朝堂上,就是准备百姓上告;商汤设厅堂搜集人们的非议;周武王有灵台的报告制度,广纳贤者意见。这就是古代圣帝明主不失天下的原因。”桓公又问:“我也想效法他们,实行这种制度,应该叫什么名字?”管仲想了想说:“可以叫‘啧室之议’制度。就是说,国家的法度要简而易行,刑罚要审慎而无人犯罪,政事要简而易从,征税要少而交足。老百姓在这些方面要提出君主过失的,其已经都纳入“啧室之议”的制度来处理。负责处理此事的办事人员都要忠于职守,并为人坚持真理刚正不阿的大夫郭牙来主持这项。”桓公说:就这么办。这一切都反映了古代中国原始民主制是比较发达的。
历史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产生了奴隶制民主。历史表明,最早的奴隶制民主政治、贵族和平民议会都产生于东方。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两河流域南部古苏美尔地区产生了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国家,如埃利都、乌鲁克、乌尔拉格什和基什等,城邦制度在此延续了四、五个世纪之久。但在其文献中却找不到确实的“王”字,常见的是作为城邦首脑的“执政”和贵族会议、平民会议之类的制度。“执政”权力有限,并非是专制国王。可见这些城邦不存在奴隶主专制主义的统治,而可能是实行贵族制或民主制的国家,也可能是非专制的君主国。从印度的《吉尔伽美什与阿迦》史诗中可以看到,乌鲁克城邦有三个政治机关,国家最高权力属于男性公民战士大会,说明它近似奴隶制民主共和国。两河流域北部亚述的情况与古苏美尔相似,在那里也发现有公民大会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的事例。所以,就民主实体的起源而论,古代两河流域远远早于古希腊城邦,它是人类奴隶制民主的发祥地,是奴隶制民主的原初形态。
三、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20世纪西方学者的民主理论要深刻把握这些多元化民主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实质
20世纪西方学者制造了许许多多种的民主理论,让人感觉眼花缭乱。对于西方这成百上千的民主理论及思潮,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加以分析,否则就容易被迷惑。
1、西方民主理论的多样化是一个客观的存在
20世纪西方思想界出现了韦伯的精英民主论,这一理论认为政治民主化的关键在于天才而强有力的个人,即政治精英;出现了杜威的实用主义民主论,这一理论认为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社会的和个人的生活方式”;出现了第二国际后期的社会民主主义民主理论,这一理论奉行改良主义、反对无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专政;出现了熊彼特的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民主就是一种程序,按照这种程序,选民在竞争的精英之间进行选择;出现了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这一定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从个人偏好出发形成集结社会偏好的方法,不存在任何公正合理的社会选择;出现了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理论提出“‘民主’只有用宪法观点来看时才具有标准的意义”;出现了马尔库塞的工业民主论,这一理论认为技术的合理性正在把发达工业社会变成极权主义社会,民主走向不民主;出现了亨廷顿自由的保守主义民主观,这一理论认为现代民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扎根于社会多元主义、阶级制度、市民社会、对法治的信念、亲历代议制度的经验、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以及对个人主义的坚持,所有这些都是在一千多年以前的西欧开始出现的;出现了罗尔斯的正义民主论,这一理论认为,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完备性学说之多元化特征;出现了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实现民主,用民主的工作方式和民主联盟替代权力的行使;出现了新自由主义民主论,这一理论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及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出现了协商民主论,这一理论认为,协商是在公共空间公开进行的,其程序时完全透明的,是为所有人所熟知和掌握的;还出现了极权主义民主论,这一理论认为,民主的实质是一种方法,公民通过定期的普选来选择、监督政府或者至少是对政府施加强大的影响;出现了宪政民主论,这一理论认为宪政民主的使命是设计出良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把民主变成一种最有效的治理方式;出现了雇员经济民主论,这一理论认为,劳动者的收入和资本收入应该结合在一起——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带来的收入增长不应当允许超过一个临界点,使那些无机会获得资本收入的劳动者不仅能取得基本的生存收入,也可以分享从资本中获得的收入;出现了技术民主论,这一理论认为应由社会中的能者掌握政治权力,对社会实行有组织的民主。
2、民主理论的不同模式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关联关系
在很多人眼中,西方民主理论多如牛毛的模式之间没有什么关联关系,好像一推土豆。其实,它们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
从20世纪的历史轨迹来看,马克斯·韦伯的思想影响了熊彼特的观点,这一点是无疑的。而熊彼特又深深地影响了公共选择理论、精英民主理论、亨廷顿的民主理论等。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不仅影响到了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也影响到了新自由主义民主论和协商民主理论。亨廷顿的民主理论影响到了参与制民主理论,也影响到了极权主义民主论。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理论既是对社会民主主义的承继,又吸收了包括韦伯在内的一些学者的民主观点。杜威的民主理论和罗尔斯的正义民主论都影响到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例如,诺埃里·麦加菲认为,协商民主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模式,主要受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第二种模式是理性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模式,主要受罗尔斯民主理论的影响;第三种模式是综合的协商民主模式,主要受杜威的影响,所以这种模式又称为“准杜威模式”。诺埃里·麦加菲讲:“在文章的开头,我曾将这种模式称为‘准杜威模式’,我的意思不是说杜威提出了这种综合模式,而是说,他的意见令人惊奇地和这种模式丝丝相扣。”[18]
3、不能把20世纪西方学者的民主理念及所倡导的价值等同于西方民主政治的现实
20世纪西方学者提出了一系列民主的理念与价值观,有些观点是很有魅力的,能够打动人心的。亨廷顿在1991年发表的《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一书中说:“今天,千百万以前曾在独裁专制统治者下受苦受难的人生活在自由之中。此外,由于历史上民主国家与民主国家之间不发生战争,和平地带也得到了大大地扩展,国家间冲突的可能性也大大地降低。民主制度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急速成长,毫无疑问,是人类历史上最壮观的、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变迁。”[19]1997年亨廷顿在《民主杂志》上撰文提出:“无论如何在第三波之后二十年的今天,民主化的条件远比以前有利得多。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政府在促进全球的民主化方面都可以有更大的作为。共产国际(the Comintern)已经寿终正寝,现在该是建立民主国际(the Demintern)的时候了。”[20]西方的民主似乎成为不正自明的“好东西”。其实,并非如此。
美国学者迈克尔·帕伦蒂在2007年出版的《少数人的民主》一书中开篇就说:
“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我们中的很多人都被灌输了一种多少有些理想化的关于美国政府的描述,这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1.美国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宪法基础之上,可以限制政治专权和控制权力滥用。对于一代又一代的美国人来说,它已被证明是一笔无比宝贵的政治财富,在历史的长河中,经过多次重新解释和修改,一直非常好地服务于我们。
2.人们的政治意愿可以通过参加选举、加入政党和自由出版来实现。政府决策制定者因受选民的制约和监督而不能胆大妄为。在美国,人民并不直接统治,但却可以投票选择哪些人来管理国家。因而,政府决策遵循着多数人统治法则——这一法则并不影响宪法保护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的条款。
3.美国是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众多种族和族裔组成的自由和多元化的国家,每个阶层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没有一个阶层能够实现对社会的完全控制。
4.这些制度安排给了我们一个法制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尽管它还远远算不上完善,但却给了我们相当高的自由度和大众参与度。
……
本书的主旨在于揭露政府的实质:它更多地代表了特权阶层的利益而不是大众阶层的利益,从原则上来说,它往往以牺牲我们的利益为代价,换取少数人的特权利益。”[21]
可以说,西方的民主理论与其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正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的:“宪法的每一条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22]在西方学者中高喊的自由、民主,在其现实政治制度中给予废除。
四、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20世纪西方学者的民主理论要清除这些理论在民主集中制思想上制造的一些思想混乱
这些混乱包括制造马克思恩格斯与列宁在民主集中制上的对立,制造列宁与斯大林在民主集中制上的对立等。
1、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一个重要思想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是民主制,他们没有谈过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是苏联时期的理论界制造出来的。他们断言实行民主集中制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马克思恩格斯只是认为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包括革命胜利之后所建立的社会,都应该实行民主制。我们不否认,马克思恩格斯基本上没有使用过“民主集中制”这样一个概念,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他们没有民主集中制的思想。正如列宁曾经说过:“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来解决当前的问题。”[23]
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正义者同盟改建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中,初步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马克恩格斯很强调党内民主,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同盟的历史》中讲到:“组织本身是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这个新章程曾交付——现在一切都按照这样的民主制进行——各支部讨论,然后又由第二次代表大会再次审查并于1847年12月8日最后通过。”[24]这里的民主制实际上包含着集中:支部充分讨论,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马克恩格斯反对没有集中的民主,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提议,共产主义同盟一大拟定的章程删去了第五章关于代表大会一切立法性决议须提交各支部讨论,以便决定是否可以接受条款,明确规定:“代表大会于每次会议后除发指示信件外,还可以全党发表宣言。”[25]这就基本上消除了对代表大会活动的不必要限制,赋予它真正的最高权力。1847年6月通过的《共产主义同盟章程》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章程》规定:全盟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委员会委员以及各区部、支部的领导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如果领导人不适宜,可以随时撤换。
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的过程中进一步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1864年10月,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了《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协会临时章程》。《协会临时章程》在组织制度上摒弃了任何狭隘的神秘的宗派色彩,特别是与蒲鲁东派宣扬的各个支部与组织自治的观点划清了界限。《章程》明确规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定期召开的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从1866年起改称总委员会)负责协会领导工作。中央委员会指导各支部工作,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恩格斯在1872年1月14日致卡·特尔察吉的信中讲:“当然,谁也不能否认支部有自治权,但是,如果联合会不把某些全权给予联合会委员会,并且最终给予总委员会,那么联合会的存在是不可能的。”[26]
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的过程中丰富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1871年3月18日,巴黎无产阶级举行武装起义并夺取了政权;3月26日,巴黎公社举行了公社选举,产生了86名公社委员,公社实行了真正的民主,公社规定一切公职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接受选民监督,不称职者可以随时撤换;5月28日,资产阶级的政府军攻占巴黎,巴黎公社被颠覆。巴黎公社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民主集中制方式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在公社存在的72天中,有广泛的民主,但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领导核心,很多决策难以及时有效作出,贻误了很多时机。马克思对此指出:“工人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权力的斗争中,只有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对立的独立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27]无产阶级要组织起来,就离不开民主集中制。恩格斯也讲:“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28]
2、民主集中制是推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不断发展的制度
有一种理论认为,自从列宁把他亲自“发明炮制”的实际上是专制的“民主集中制”塞进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库后,共产主义运动开始走向绝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斯大林正是利用了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缺陷,将民主集中制异化为官僚集中制,成为诱发苏共执政出现合法性危机的根本原因。这些观点都是没有现实根据的。
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俄国布尔什维克党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俄国化,发动了震撼世界的伟大十月革命,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有人讲,民主集中制是列宁“个人狂热意志的产物”,是他“毫无根据炮制的一个概念”。其实,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首先是由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的孟什维克提出来的。1905年11月,孟什维克派召开了代表大会。会议估计了1905年革命后的形势,制订了相应的策略。大会通过的决议宣布:“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决议还对这一原则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代表大会代表和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他们要向党员报告工作,可以撤换;党的上级领导机关的所有决定对下级有约束力,党的地方组织的自主权不应超越中央委员会的最高权力。[29]一个月后,12月,布尔什维克也召开了自己的代表会议。会议同样通过了一个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决议,决议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工作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撤换,它们的活动应广泛公布并应遵守严格地作工作报告的制度。民主集中制这个用语几乎同时出现在孟什维克代表大会的决议中,也出现在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的决议中,表明这一制度是历史的选择,并不是哪个人好恶的产物。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始终坚持实行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形成了既有民主氛围又有集中程序、既有集体智慧又有铁的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领导人民夺取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和捍卫了社会主义制度。列宁在十月革命后特别是在1920年国内战争结束后强调发展党内民主,但他从没有像有的学者所讲“打算终止民主集中制,实行工人民主制。”实际上,1921年3月在俄共十大上,列宁一方面提出反对官僚主义、扩大民主,另一方面强调“代表大会根本反对工团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并责成中央委员会彻底消灭一切派别活动。”[30]斯大林尽管在一个时期忽视了党内民主建设,但总的来说,他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把苏联共产党建设成为了坚强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苏联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并战胜了德国法西斯。
民主集中制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上的体现,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与民主集中制是紧密相连的,什么时候科学准确地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么时候就能够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反之,就会失去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
五、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20世纪西方学者的民主理论要分析清楚西方民主理论的演变规律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趋势
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随着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风起云涌,特别是随着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发生了一个巨大的转折。相对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古典民主理论和19世纪的近代民主理论,20世纪的西方民主理论由上升开始下降,由进步趋向保守,由革命趋向改良。20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演变规律:螺旋式下降规律。正如马克思在1851年—1852年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所言:
“在第一次法国革命中,立宪派统治以后是吉伦特派的统治;吉伦特派统治以后是雅各宾派的统治。这些党派中的每一个党派,都是以更先进的党派为依靠。每当某一个党派把革命推进得很远,以致它既不能跟上,更不能领导的时候,这个党派就要被站在它后面的更勇敢的同盟者推开并且送上断头台。革命就这样沿着上升的路线前进。
1848年革命的情形却相反。当时无产阶级的政党是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的附属物。后者背叛了它,并使它在4月16日、5月15日和6月的日子里遭受了失败。民主派又全靠资产阶级共和派双肩的支持。资产阶级共和派刚刚感到自己站稳脚跟,就把这个麻烦的伙伴抛弃,自己又去依靠秩序党双肩的支持。但秩序党耸了耸肩膀,抛开资产阶级共和派,自己赶忙站到武装力量的双肩上去;它还一直以为它是坐在武装力量的肩膀上,却忽然有一天发现肩膀已经变成了刺刀。每个党派都向后踢那挤着它向前的党派,并向前伏在挤着它后退的党派身上。无怪乎它们在这种可笑的姿势中失去平衡,并且装出一副无可奈何的鬼脸,奇怪地跳几下,就倒下去。革命就这样沿着下降的路线行进。”[31]
正如资产阶级革命有上升与下降一样,作为其理论反映与回应的民主思想也存在着上升与下降的规律。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民主理论总体上处于上升阶段,其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革命性处处显露;到了19世纪特别是1848年革命之后,资产阶级民主理论整体上呈现出保守的特点;进入20世纪特别是1917年十月革命后,资产阶级民主理论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西方学者建构各种民主理论来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他们把西方的价值观作为判别世界政治体制是否民主的唯一标准:凡是搞议会制、三权分立、多党制的国家就是“民主国家”;凡是搞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领导,就是“独裁、专制国家”。
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总体上呈现下降的特征实际上反映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矛盾,这就是政治的社会化与政治权力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政治活动日益成为一种社会化的活动。政治越来越深刻、越广泛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迫使每一个人必须参与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政治事务。社会化大生产不仅要求每一个人参与政治活动,而且为其创造了一定物质基础。但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化决定了政治权力只能由少数资本家私有。这样,两者就产生了激烈的对抗性矛盾。对于这一矛盾,列宁指出:“在这里,‘量转化为质’,因为这样高度的民主制度,是同越出资产阶级社会的框子、开始对社会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相联系的。如果真是所有的人都参加国家管理,那么资本主义就不能支持下去。而资本主义的发展又为真是‘所有的人’能够参加国家管理创造了前提。”[32]资本主义民主制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它必将为社会主义民主制所代替。社会主义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历史最高形式。社会主义民主同民主的以往类型的原则的质的区别在于民主制度、法律和其他以及劳动人民政权的形式与内容的完全一致性,其结果是: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有保障性和充分性;政治权利与自由同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力有机的统一;公民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代表机构的全权;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现实性;各民族权利平等,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生活的其他制度和准则。正因为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特点及优越性,恩格斯明确指出:“(资本主义)民主制和任何其他一种政体一样,最终要破产,因为伪善是不能持久的,其中隐藏的矛盾必然要暴露出来;要么是真正的奴隶制,即赤裸裸的专制制度,要么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33]
总之,用马克思主义分析20世纪西方的民主理论不仅仅是为了廓清被资产阶级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和政论家有意无意地弄得混乱不堪的民主的概念及实质,而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种客观的现实需要,它既可以团聚起广大的人民群众,使他们发挥出巨大的生产创造力;也可以成为爱国热忱和奉献精神的基础,成为国家国家应对新的挑战的强有力的基础。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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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探索》2009年第6期,第174页。
[②] 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③]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④]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0页。
[⑤]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3—34页。
[⑥]达尔:《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页。
[⑦]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页。
[⑧]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
[⑨]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9页。
[⑩]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
[11]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页。
[12]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9页。
[13]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7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1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2页。
[16] 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17]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18] 谈火生:《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19] 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序第3页。
[20]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序第12页。
[21] 马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8页。
[23]《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57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51—252.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5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5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页。
[29]埃尔伍德:《苏联共产党决议和决定》第1卷,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出版社1974版,第83页。
[30]《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0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7—608页。
[32]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76页。